2004年12月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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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小股东有了表决权
江国成

  据新华社
  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》,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。
  下列五大事项按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,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“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”,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。这些事项包括: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(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)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、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(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);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,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%的;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;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;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。(江国成)